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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的政府官員終於開竅了!
今天得知不再有「攜子自殺」這回事,類似的案件正名為「殺子自殺」,
理由是
一、依內政部兒童局99年7月14日童保字第0990053219號函辦理。
二、鑑於近來父母帶子女自殺案件頻傳,各界慣以「攜子自殺」稱之,且以其處境堪憐過度合理化是類行為,惟此舉非但漠視兒童及少年之生命權,究其行為本質,子女本身並無自殺意願,父母實有加工自殺暨殺害子女之嫌。
三、基於兒童及少年為獨立個體,任何人均無權結束孩子生命,包括親生父母,縱有不得已之苦衷,仍不可將之視為己有任意殺害。為導正社會大眾觀念,避免錯誤報導引發模仿效應,嗣後是類案件請改採「殺子自殺」用語。
終於社會是有在進步。只是連一個平凡小百姓的我10幾年前就了解的道理為何政府要花這麽久的時間才能領悟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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